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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商务(招商)局,长沙经开区管委会,长沙、株州高开区管委会:
商务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近日就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问题再次作出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按商务部规定,自2007年11月19日起,各部门批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新设(包括并购)及增资,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等直接报送商务部外资司备案。
联系地址: 北京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外资司
邮政编码: 100731;
联系人: 孙列前、曾明;
联系电话: 010—65197852;65197875
二、各部门应严格审核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新设(包括并购)及增资申请,报送的备案材料必须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各项规定。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服务贸易处)联系。联系人:刘德林、陈德苍;电话:(0731)2287053;2287085。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